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0282民初3023号原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88553871。法定代表人:丁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八塘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71228866A。法定代表人:王先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深慈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方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