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337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南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5039385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2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588553871。
法定代表人:丁国权。
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383号宁波杭州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20334.98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1183元,申请执行费20603.35元。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赤敏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