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慈溪市森洪水泥砖瓦厂、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477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森洪水泥砖瓦厂,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61452562H。
法定代表人苗维权。
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588553871。
法定代表人丁国权。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森洪水泥砖瓦厂与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0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93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因各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根据(2017)浙028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6938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3940.7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东
审判员*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