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39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丁国权,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国税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388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国税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追缴税款100000元,罚款12001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慈国税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和慈国税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红
执行员周继元
执行员*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