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2执2336号
被罚款人: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67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罚款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8855387。
法定代表人:丁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罚款人:慈溪市建利达合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桥三路,组织机构代码:1448***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罚款人:***,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罚款人:***,女,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罚款人:***,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罚款人:宋阿调,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利达合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慈溪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利达合纤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宋阿调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