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执2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736999400N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67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7588553871。
法定代表人:丁国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建利达合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48***8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宋阿调,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振新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建利达合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4月0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9609.3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各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措施。根据(2016)浙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99609.3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8378元、申请执行费57398.0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