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0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675862928F,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北路。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天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账户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被院已将其列入失信、限高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503执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