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

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永善县溪洛渡镇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625民初485号
原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注册号530625000001047)。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杨云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春刚(特别授权),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中心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26G83930049H)。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金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万迎春(特别授权),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肇(特别授权),永善县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师。
原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建安公司”)与被告永善县溪洛渡中心校(以下简称“溪洛渡中心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4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江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春刚,被告溪洛渡中心校的委托代理人万迎春、李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江建安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2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18日,公司分别与被告溪洛渡中心校签订《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合同》,公司按照施工合同内容组织施工结束,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3年6月23日、2013年6月24日对工程组织验收、决算。2020年12月22日,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出具的《双凤小学附属维修工程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明确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实际尚欠公司工程款785863元。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溪洛渡中心校支付工程款未果,起诉要求被告溪洛渡中心校支付工程款785863元,诉讼费由被告溪洛渡中心校承担。
被告溪洛渡中心校辩称,原告金江建安公司诉状陈述的建设工程合同基本事实存在缺漏。学校与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对永善县溪洛渡镇双凤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5份,分别是2012年11月12日、2012年12月24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18日签订的《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整及硬化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合同》,5份合同对工程工期、范围、数量、规格、造价分别进行了约定。因此,原告金江建安公司的诉状仅列举了3份合同,不符合基本事实,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案涉工程上报债务资金与实际决算金额存在785677.68元的差额,差额资金支付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审批。案涉建设工程的范围、工期、造价由5份工程合同约定,根据5份验收报告和5份工程价款决算报告,统计的案涉工程价款总价为2833463.36元。根据2020年12月6日的《关于溪洛渡镇双凤小学附属工程维修情况说明》,上报债务金额2047785.68元,实际决算金额2833463.36元,实际决算金额与上报债务资金差额785677.68元。根据2020年12月22日的《双凤小学附属维修工程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记载,上报债务金额2047785.68元,实际实施决算金额2833463.36元,已经支付2047600元,遗留待付金额785863元。虽然案涉工程决算价款与上报债务资金存在的差额资金经过学校核实,但并未得到上级部门的核实、审批,成为遗留问题。原告金江建安公司起诉的工程欠款,学校不存在置之不理或处置不当的过错,原告金江建安公司不愿等待学校的上级部门核实、审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核实作出裁决。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差欠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工程款是否需经被告溪洛渡中心校的上级部门核实、审批。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整及硬化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整及硬化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整及硬化决算报告》各1份,证明工程总金额为54067.56元。
2、《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决算报告》各1份,证明工程总金额为496191元。
3、《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决算报告》各1份,证明该项工程的总金额为458764.80元。
4、《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工程决算报告》各1份,证明该项工程的总金额为953001.80元。
5、《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决算报告》各1份,证明该项工程的总金额为384898.20元。
6、《关于溪洛渡镇双凤小学附属工程维修情况说明》《双凤小学附属维修工程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各1份,证明实际金额为2833463.36元,已经支付2047600元,尚差欠金额为785677.68元。
经质证,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对原告金江建安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认为证据证实的事实不完整,还证实学校的举债金额为2047785.68元。
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关于溪洛渡镇双凤小学附属工程维修情况说明》《双凤小学附属维修工程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整及硬化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及硬化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整及硬化决算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决算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决算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工程决算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验收报告》《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决算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工程正在建设过程中,学校对债务上报的金额是2047785.68元,实际工程价款为2833463.36元,通过上级划拨及学校自行支付金额2047600元,尚欠金额为785863元。
2、2017年7月5日网银落地维护处理单、2017年6月12日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资金用途为双凤小学校舍维修款,支付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设工程价款金额151100元,收款方为金江建安公司。
3、2017年5月2日网银落地维护处理单(网银流水号:1934165705)、2017年4月20日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NO24670487)复印件各1份,证明支付双凤小学修堡坎及梯步工程款349800元。
4、2017年5月2日网银落地维护处理单(网银流水号:1934172196、1934286876)复印件2份、2017年4月20日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NO24670486)复印件1份,证明支付双凤小学修建围墙及大门工程款353000元(35300元+317700元)。
5、2017年5月2日网银落地维护处理单(网银流水号:1934157567)、2017年4月20日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NO24670485)复印件各1份,证明支付双凤小学门卫室及球场建设工程款493700元。
6、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教育局拨双凤小学附属工程款700000元列入借方金额,双凤小学附属工程款余款3809元列入贷方金额,双凤小学附属工程款的银行存款696191元列入贷方金额。
7、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3份,证明发票涉及金额为900000元,分别为200000元、200000元、500000元,收款方为金江建安公司。
8、领条及附件各1份,证明朱开建领到双凤小学综合楼工程余款3809元,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说明在综合楼施工建设中,综合楼的实际价款为496191元,已支付了500000元,领条领取的3809元属多支付部分,应由金江建安公司退回弥补其他差欠款项。
9、永善县农村义务教育债权债务确认书复印件4份,证明形成债务的原因是拖欠工程款,上报金额是2047785.68元,分别为2013年3月5日349861.10元、2013年6月23日851160元、2013年6月24日493729.68元、2013年6月24日353034.90元。
经质证,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对被告溪洛渡中心校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领条领到的3809元已经在总工程款中进行了扣减。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双方互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双凤小学附属维修工程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记载,综合楼决算金额为496191元,上级划拨500000元,超出3809元,已在债务核实情况栏进行了扣减,故被告溪洛渡中心校认为领条领取的3809元属多支付部分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2年11月12日、2012年12月24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28日、2013年5月18日,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分别与原告金江建安公司签订《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堡坎及梯步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场地平整及硬化工程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教学楼加固及装修合同》《溪洛渡镇双凤小学建围墙、校大门、厕所等工程合同》,约定将永善县溪洛渡镇双凤小学的校舍维修发包给原告金江建安公司施工,并对工程数量、规格、造价、期限、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的付款方式除《溪洛渡镇双凤小学新建综合楼等工程合同》为待工程完工并经被告溪洛渡中心校验收合格决算后付清工程款外,其余合同的付款方式均为待工程完工并经被告溪洛渡中心校验收合格决算后于2014年、2015年两年付清工程款。工程结束后,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3年4月6日、2013年5月5日、2013年6月23日、2013年6月24日验收并与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决算,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应给付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工程款2833463.36元(其中堡坎及梯步458764.80元、综合楼496191元、门卫室及球场540607.56元、教学楼加固953001.80元、围墙及校大门384898.20元),已支付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工程款2047600元。2020年12月22日,经原、被告清理核实,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尚欠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工程款785863.36元。经原告金江建安公司追索,被告溪洛渡中心校以工程款上报经额与实际工程款决算金额存在差额,差额资金支付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审批为由,至今未给付原告金江建安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金江建安公司与被告溪洛渡中心校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决算后支付或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决算后于2014年、2015年分两年支付,并未约定工程款支付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审批后方可支付。况且被告溪洛渡中心校应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或报批后上级部门是否批准,也属被告溪洛渡中心校的内部程序,也不得违反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且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金江建安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被告溪洛渡中心校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金江建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金江建安公司要求被告溪洛渡中心校支付工程款785863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溪洛渡中心校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审批方可拨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中心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工程款785863元。
案件受理费11659元,由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中心校负担。
如果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中心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永善县溪洛渡镇中心校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 炼
审 判 员  金泰祥
人民陪审员  陈 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母兴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