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1748号
原告**均,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善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李正权,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769F)。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
法定代表人:杨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悦(特别授权),该公司文秘。
原告**均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因李正权、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被告***的申请和本院依职权分别通知李正权、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以**魁现正在监狱服刑,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待**魁与被告李正权结算工程款后,再与**魁、被告李正权协商处理或另行向**魁、被告李正权、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张 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母兴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