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终1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阳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769F.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文明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鸿,云南建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059489138L.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颜明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云南建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明贵,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097969314.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6号。
负责人:韩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622723051.
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县大街。
负责人:彭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468X6.
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葛松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金江建安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贵公司)、被上诉人颜明贵、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昭通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盐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盐津分公司)、被上诉人云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服务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2011年、2012年期间与颜明贵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金江建安公司对该合同予以认可,该行为应当视为金江建安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关系。2013年、2014年期间***与颜明贵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名贵公司予以认可,该行为应视为名贵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关系。***与金江建安公司、名贵公司之间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审合并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严惠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余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