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5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769F。
法定代表人杨云忠,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永善县。
被告***,男,现年40岁余岁,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该基本信息系原告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远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成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