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5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居民,住永善县。
被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217101769F.
法定代表人杨云忠,系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永善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居民,住永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善县金江建安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泽贵
书记员黄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