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民初1458号
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焕纱路49号八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36624377J。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礼国,系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91。
法定代表人:朱赤。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延波
法官助理 张 娜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韵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