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3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49号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36624377J。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礼国,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