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36624377J。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礼国、郑鹏系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
法定代表人:朱赤。
上诉人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电子产业园C区项目经理部签订《贵安新区电子产业园高端人才公寓电梯安装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作明确约定,后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电子产业园C区项目经理部(称甲方)未支付余款46.1万元,故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签订地、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也在贵安新区,且本案属电梯安装施工合同,合同还约定协议管辖,即双方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驳回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被上诉人辩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电梯安装义务属于买卖合同项下的辅助义务,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当事人协议管辖。
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因此,上诉人贵州东立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裁定撤销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3民初18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平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计顺红
审判员  何劲松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雷朝美
书记员赵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