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2民初1984号
原告:安徽润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岳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3668513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工业区214省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2185377F。
法定代表人:戴召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安徽润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润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安徽润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润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安徽润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