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

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与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财保10006号之一
申请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申请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165816元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破碎料生产线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3903号]、地上建筑物:厂房1-3号、原料库1-2号、成品库、办公楼。担保人唐山海港港兴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冀唐港国用(2015)第045号]和房产(海港字第101001372号)提供担保。2019年9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保全标的变更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16581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需保全财产如下:机器设备(破碎料生产线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3903号]及地上附着物(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国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165816元的下列财产:机器设备(破碎料生产线三条),查封期限二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冀(2017)海港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3903号]及地上附着物,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