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

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创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202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31号首层107卡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2495779P。
被执行人:广东创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大道3号之二月圆花园北苑第二十一幢首层10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UW10B9E。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创昊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39670元。被执行人分四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第一期,在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39670元;第二期,在2019年1月20日前支付40000元;第三期,在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30000元;第四期,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肇庆端州支行的账户20×××43);若被执行人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货款利息的追讨。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实际尚欠货款及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7.4%标准,从上述第一项约定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9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95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由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