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1496号
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P。
法定代表人:邱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豪飞,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都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U2R。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都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21年4月25日前向原告付清货款,履行了本案债务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格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坤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爱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