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2民初2877号
申请人: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金塘湾平安路1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30300675568390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华威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东楼08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140100575979651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威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1200378390029060912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山西华威达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8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