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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5110号之一
原告: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金塘湾平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秋平,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砚峡乡。
法定代表人:孙红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黎,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华镇黄庄社。
法定代表人:陈金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学,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亭市煤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2022年1月8日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2022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1)湘0302民初51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2022年3月2日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4月15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3民管辖终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华亭黄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6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蒋梁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