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1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金塘湾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重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昔阳县乐平镇坪上村
法定代表人:曹鸿,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金融理财、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021年9月17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昔阳县范围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5360元(含本金1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3410元,利息另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刚
审 判 员 胡宇澄
审 判 员 欧阳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倩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