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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登电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2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5568390B,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金塘湾平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重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登电***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763033623,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大路北村。
法定代表人:程松都,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登电***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85民初3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登电***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平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3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
2、、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6月25日、9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河南登电***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届满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经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有供执行的财产。
5、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程松都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其下落不明暂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493000元,未能实际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2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