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冠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三元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冠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54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明三元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盘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冠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天昊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三元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冠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特5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三元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81,478.5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为2,622元。
本院受理本案后,通过电话多次要求两被执行人到法院说明情况并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未果,故本院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本院已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经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一套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经予以查封,但因案外人设有抵押权,剩余价值过低,故本院未予处置;其在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有无车辆所有权登记;其名下银行卡内亦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有执行费2,622元、执行标的金额181,478.51元及逾期利息未清偿。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当面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