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1民初1249号
原告: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洞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利,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沁水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中,山西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计3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军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潘丽帆
书 记 员 郭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