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晋0521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洞头村。
法定代表人:孙计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西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晋0521民初5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沁水县文化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