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5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晋仲裁字1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永丰煤业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君同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2016)晋仲裁字1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