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沁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城体育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沁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沁水县胡底乡胡底村村民委员会在沁水农商银行胡底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01213.9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