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泉县文广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2民初1543号
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北侧橡树星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36911。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
住所;'>住所地:石泉县政务中心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235695954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2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