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2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36911。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隽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
住所地:石泉县政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23569595466。
法定代表人:罗来琦。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泉县文广旅游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2元,减半收取4731元,原、被告自愿各承担2365.5元。
审 判 长 王 萍
审 判 员 张昌勇
人民陪审员 陈向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和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