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301号
原告***,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文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阳,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象灵动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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