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784号
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1581047X1。
法定代表人:张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昆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军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K86P72。
法定代表人:Thierry,paul,FrancoisBEHEREGARAY.
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昆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9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黄骅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昆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228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