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290号
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1581047X1。
法定代表人:张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昆相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军盐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K86P72。
法定代表人:Thierry,paul,FrancoisBEHEREGARAY.
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环境科技(沧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94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桂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