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7991号
原告: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江大道256-1号A座。
被告: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二庄镇。
法定代表人:张旺。
原告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