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56-1号A座,公民身份号码9113010174××××××××。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公民身份号码9113098371××××××××。
法定代表人:张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123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583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583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58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