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236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56-1号A座,公民身份号码9113010174××××××××。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公民身份号码9113098371××××××××。
法定代表人:张旺,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583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358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