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784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56-1号A座,公民身份号码9113010174××××××××。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公民身份号码9113098371××××××××。
法定代表人:张旺,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中海外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鑫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583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99元,由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