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梅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梅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383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7日生,回族,住***市长安区。 被告:北京东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甲2号13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梅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被告欠原债权人青县科佳电梯配件厂32369.99元,经多年讨要给付5000元,尚欠27369.99元。2004年12月20日被告承诺到期不履行给付利息,青县科佳电梯配件厂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3月12日,青县科佳电梯配件厂将该上述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369.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偿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4%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不明确,原告亦未提交有效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由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