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执保415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龙港区龙湾街海月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55358081U。
法定代表人:廉孝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道理人:解媛,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滨海经济区25号商业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1384358G。
法定代表人:申小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查封被申请人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0517元房屋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的(2022)辽1421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书,于8月5日以(2022)辽1421执保415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16套房屋信息,分别向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前述16套房屋予以查封,绥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本院称“5#1单元213、2#1单元910、5#1单元3423、5#1单元2215、5#1单元210已经办个人产权,无法查封,其余已查封”;辽宁东戴河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回复本院称“2022辽14**执保4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查封绥中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8-1-501、5-1-213、5-1-309、5-1-210、5-1-2215、5-1-3423、2-1-910已经备案到个人名下,其余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本院已张贴公告向社会公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421执保415号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福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支 彬
本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附查封房屋清单:
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8#1单元501室;
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5#1单元309室;
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811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911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822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812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801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618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3020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3204室;辽宁东戴河新区恒泰·时间海小区1#1单元29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