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辽西农业生产资料仓储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2执保8号 申请保全人: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兴海南路5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5535808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申请人:辽宁辽西农业生产资料仓储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55536377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辽西农业生产资料仓储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依申请人申请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辽西农业生产资料仓储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设备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