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建昌县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22民初1251号 原告:建昌县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雷家店乡冰沟村***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海月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建昌县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市龙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昌县富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