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耀鑫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余姚市耀鑫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3746号之二

原告:余****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51573397。

法定代表人:王惠芬,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开元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04619696L。

法定代表人:郑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益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