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3401民初477号
原告:云南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路德瀛华府F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冀贤卿,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春光,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云宝洗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诺西村金母龙社。
法定代表人:达能都吉,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格里拉市云宝洗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25元,依法减半征收7213元,由原告云南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陶世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