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4民初88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光,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普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