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290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富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