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3民初613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顾欢,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泰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3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施晶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