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玉红执字第696号
申请执行人:***、胡东、叶云华、王粉玉、潘如荣、叶家斌、倪双华、李兴、杜翠玲、李建洪、飞再华、张桂珍、白云书、杨琼芬、方艳、毛德红、叶兴忠、毛德荣、高树祥、李少寿、倪天富、刘竹玲、倪从保、张金贵、邓林芬、李世发、瞿琼芬、白荣平、任家连、周开文、李发荣、常桂芬、杨家顺、李明江、李学书、赵林、史玉明、杨三明、杨云会、万荣春、李双贵、沈兆东、张党柱、杨存金、冷明军、刘福元、刘金海、谷琼珍、黄世伟、程智敏。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东、叶云华、王粉玉、潘如荣、叶家斌、倪双华、李兴、杜翠玲、李建洪、飞再华、张桂珍、白云书、杨琼芬、方艳、毛德红、叶兴忠、毛德荣、高树祥、李少寿、倪天富、刘竹玲、倪从保、张金贵、邓林芬、李世发、瞿琼芬、白荣平、任家连、周开文、李发荣、常桂芬、杨家顺、李明江、李学书、赵林、史玉明、杨三明、杨云会、万荣春、李双贵、沈兆东、张党柱、杨存金、冷明军、刘福元、刘金海、谷琼珍、黄世伟、程智敏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玉劳仲案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工资金额支付***、胡东、叶云华等五十人70%,剩余30%的工资***、胡东、叶云华等五十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13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东、叶云华等五十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要求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30%工资”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玉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仲案字(2014)第3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兴华
执行员 邹从林
执行员 宁德艾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