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玉红执字第721号
申请执行人:***、田世荣、杨玉连、夏贤花、陈兴有、夏贤成、段兴国、朱广兰、田世尚、马玲。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世荣、杨玉连、夏贤花、陈兴有、夏贤成、段兴国、朱广兰、田世尚、马玲与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玉劳仲案字(2014)第41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事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工资金额支付***、田世荣、杨玉连、夏贤花、陈兴有、夏贤成、段兴国、朱广兰、田世尚、马玲70%,剩余30%的工资***、田世荣、杨玉连、夏贤花、陈兴有、夏贤成、段兴国、朱广兰、田世尚、马玲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10日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十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要求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30%工资”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玉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劳仲案字(2014)第4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兴华
执行员 邹从林
执行员 宁德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