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42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湘芬,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吉龙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杭州湾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彩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吉龙拆房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以需补强证据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耀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佳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