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214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经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051875。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学,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恩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沟门镇纳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756698445Y。

法定代表人:王起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义,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367607919。

法定代表人:郭艳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内蒙古振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皖1524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户信息:1.户名: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231××××0364,开户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默特右旗支行;2.户名: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户信息:1.户名: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江店支行;2.户名: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518××××1941,开户行: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户名: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000××××0083,开户行: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的电费。冻结期限一年。四、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光伏发电站的升压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包括围墙及大门、综合楼1栋、35KV开关站1栋、110KV室外间隔1座、主变、110KV配电装置、35KV开关柜、无功补偿设备、二次保护设备、监控系统、通讯系统、调度系统及电缆等所有电气一次二次设备)。查封期限三年。五、上诉四项保全措施总金额不超过14468939.72元。

申请人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光伏发电站的升压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包括围墙及大门、综合楼1栋、35KV开关站1栋、110KV室外间隔1座、主变、110KV配电装置、35KV开关柜、无功补偿设备、二次保护设备、监控系统、通讯系统、调度系统及电缆等所有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众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国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光伏发电站的升压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包括围墙及大门、综合楼1栋、35KV开关站1栋、110KV室外间隔1座、主变、110KV配电装置、35KV开关柜、无功补偿设备、二次保护设备、监控系统、通讯系统、调度系统及电缆等所有电气一次二次设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政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